必修課程
選修課程
1
第二外語-日文
2
第二外語-英文
備註:
一、畢業總學分128學分,共同必修12學分,通識課程16學分由通識中心規劃,需於四學年內修完16學分,專業必修68學分,選修至少32學分(包括10學分可選修非本系所開設之專業課程),且須通過「本校學生英文及資訊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辦法」相關規定始可畢業。
二、第二學年後之語文課程,每位學生必須就進階英文與第二外語二類課程至少擇一類選修。A.選修英文類者必須將「進階英文(一)~(四)」四門課均須修畢且均及格,方可畢業。B.選修第二外語類日文者必須將「第二外語日文(一)~(四)」四門課均須修畢且均及格,方可畢業。依個人興趣選修,人數需達十人以上始能開課。
三、通識及共同必修課程之詳細規定,另依據通識教育中心共同必修科目表之規定辦理。
四、表列選修科目為預定科目,將視實際需要而調整。
五、擋修條件規定:(相關限修條件可參閱「課程限修條件申請表」)
1. 倘若該課程學期總成績低於40分(不包括40分) 者,不得修習下一學期該課程之連續課程。
2.如連續課程連續兩學期不及格者,也列入擋修範圍。
3.該課程設有先修課程或連續科目時,倘若未修習先修課程或先修課程學期成績低於40 分(不包括40分) 者,不得修習該課程。
4 .專題研究課程須該學期總成績及格者,始得修習下一學期該課程之連續課程。
5.應屆畢業生除專題研究課程外,不受擋修限制,可視狀況自行調配修習之課程。
6.若經過該課程之授課教師同意者,該課程之修習不受本擋修規定之限制。
六、院必修課程不受學年限制,只需於修業期限內完成即可。
七、本表適用於102學年入學之學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