必修課程
選修課程
1
第二外語-日文
2
第二外語-英文
一、畢業總學分128學分,共同必修28學分,專業必修62學分(院必修6學分,可依105級院必修課程選修),選修至少32學分(包括10學分可選修非本系所開設之專業課程)。
二、除共同必修英文及專業英文課程外,應選修其他外語課程,合計四學期,修畢且均及格方可畢業。
三、通識及共同必修課程之詳細規定,另依據通識教育中心共同必修科目表之規定辦理。
四、表列選修科目為預定科目,將視實際需要而調整。
五、擋修條件規定:(相關限修條件可參閱「課程限修條件申請表」)。
(一)倘若該課程學期總成績低於40分(不包括40分) 者,不得修習下一學期該課程之連續課程。
(二)如連續課程連續兩學期不及格者,也列入擋修範圍。
(三)該課程設有先修課程或連續科目時,倘若未修習先修課程或先修課程學期成績低於40分(不包括40分)者,不得修習該課程。
(四)專題研究課程須該學期總成績及格者,始得修習下一學期該課程之連續課程。
(五)應屆畢業生除專題研究課程外,不受擋修限制,可視狀況自行調配修習之課程。
(六)若經過該課程之授課教師同意者,該課程之修習不受本擋修規定之限制。
六、凡本系所開課程但未列於各級課程規劃表上者,均係為選修課。
七、本表適用於103學年入學之學生。